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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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来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综窗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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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9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0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北京市商务局报告。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此文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审核中如有疑问请联系89150501。(再投资指的是: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开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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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北京市商务局报告。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此文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审核中如有疑问请联系89150501。(再投资指的是: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开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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