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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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来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综窗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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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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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9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0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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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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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北京市商务局报告。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此文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审核中如有疑问请联系89150501。(再投资指的是: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开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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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企业需要在再投资报告表确认此次再投资资金来源为境外企业公司获得的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 2.需要加盖境内主体公章。【展开】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展开】 | 企业需要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此文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再投资报告表中明确资金的来源,是境外公司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北京市商务局报告。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此文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审核中如有疑问请联系89150501。(再投资指的是: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开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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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收件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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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通过经营所得利润或境外融资再投资的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报告表,填写内容真实、合理、全面,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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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予以网上确认;不符合条件,不予网上确认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信息明确是利润所得或境外融资,完整准确,网上予以确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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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网上公示北京市企业境外再投资事项的办理结果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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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网上公示北京市企业境外再投资事项的办理结果 | |
结果名称 |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网上公示北京市企业境外再投资事项的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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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网上公示北京市企业境外再投资事项的办理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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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何时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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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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