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机电工程专业)(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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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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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07016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5(工作日)
1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区级受理初审、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的注册要求。
办理结果:受理结果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办理结果: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
二、聘用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 原件仅供查验
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一)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1、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二)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交
1、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该单位分支机构的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三)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1、退休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男 已满60周岁、女 已满55周岁
2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还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①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②已在申请单位本市或外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每月13日0:00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 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注册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
不收费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14建造师
1.问:网上申报后,还用打电话与初审部门沟通上报情况吗?
答:网上申报后,不用打电话与初审部门联系,初审部门会看到网上已提交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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