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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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材料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3.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4.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5296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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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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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2101001 | 事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8529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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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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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3.拟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预核准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是否在有效期内。 3.原件与复印件应一致。 4. 复印件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歪斜。【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四 | 投资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于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该投资主体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决议中应体现关于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内容; 2.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五 |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合资经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内容【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六 | 拟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本企业公章; 2.出资人、出资额、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企业填报信息相符合; 3.图片是否清晰完整。【展开】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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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市局证件管理人员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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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国家局审核人员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鉴定、现场踏勘等环节的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第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申请人。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第十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政务系统等方式,将有关许可事项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7.《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同意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审查标准 (一)有与生产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有生产烟草制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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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市局证件管理人员 |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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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
结果名称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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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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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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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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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生产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生产场所; (二)有生产烟草制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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