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6.申报材料齐全。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94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211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10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10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需先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提出网办申请,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窗口办理;3.申请企业如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进行注册或填报遇到问题,请联系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并按语音提示操作;4.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新增、注销或调整分支机构信息时,自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全程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网上办理,并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实际情况核查确认,无需到市商务局办理;5.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经营场地变迁,需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注销证书;6.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按照变更核准流程办理;7.《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停业整改至符合要求。存量企业如同时开设下属回收网点的,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分支机构备案流程,对现有网点进行备案。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需先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提出网办申请,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窗口办理;3.申请企业如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进行注册或填报遇到问题,请联系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并按语音提示操作;4.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新增、注销或调整分支机构信息时,自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全程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网上办理,并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实际情况核查确认,无需到市商务局办理;5.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经营场地变迁,需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注销证书;6.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按照变更核准流程办理;7.《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停业整改至符合要求。存量企业如同时开设下属回收网点的,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分支机构备案流程,对现有网点进行备案。 |
|---|

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