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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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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6.申报材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94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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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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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1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1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10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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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79418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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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需先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提出网办申请,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窗口办理;3.申请企业如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进行注册或填报遇到问题,请联系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并按语音提示操作;4.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新增、注销或调整分支机构信息时,自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全程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网上办理,并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实际情况核查确认,无需到市商务局办理;5.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经营场地变迁,需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注销证书;6.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按照变更核准流程办理;7.《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停业整改至符合要求。存量企业如同时开设下属回收网点的,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分支机构备案流程,对现有网点进行备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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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核准(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请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变更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时提供,说明变更事项具体内容,变更后内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信息一致。【展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展开】 | 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变更后内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信息一致。【展开】 |
(二)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一致【展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须提交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需先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提出网办申请,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窗口办理;3.申请企业如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进行注册或填报遇到问题,请联系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并按语音提示操作;4.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新增、注销或调整分支机构信息时,自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全程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网上办理,并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实际情况核查确认,无需到市商务局办理;5.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经营场地变迁,需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注销证书;6.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按照变更核准流程办理;7.《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报,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停业整改至符合要求。存量企业如同时开设下属回收网点的,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分支机构备案流程,对现有网点进行备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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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窗口收件;申报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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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且申请企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内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对照法规初步审查申报材料,征求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不计入受理时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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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 实地勘察符合法规要求,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实地勘察不符合法规要求,现场告知整改后再申报。 | |
审查标准 实地查验申请企业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是否具备开展回收拆解业务的场地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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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专家组 |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告知原因待整改后再申报。 | |
审查标准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等方式,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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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 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复评复审进行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审定环节。 | |
审查标准 通过实地勘察及专家评审后,在市商务局官网和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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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 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系统予以通过并制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审定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原因。 |
审查标准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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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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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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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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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7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事项近期是否能办理? |
---|
办理该事项前请您先咨询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查询全市禁限目录,根据查询情况进一步联系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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