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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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应提交材料: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或告知承诺书。 三、备注:1.房屋使用为复印件; 2. 承诺书为本所出具的原件; 3.办公场所原则上使用商用楼宇,特殊情况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并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来源《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五、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来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受理任何申请材料):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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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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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9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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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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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只适用于产权证清晰,房间号、面积准确无误的情形。否则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承诺书。) 2、住建委核发,纸质、电子版,复印件1份【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住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向迁出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变更申请书; (二)新住所使用协议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至住宅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跨区变更住所的,市司法局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迁入地的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展开】 | 只适用于产权证清晰,房间号、面积准确无误的情形。否则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承诺书。【展开】 |
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使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展开】 | 实践中产权关系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展开】 | 【展开】 | |
或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附件1《告知承诺制材料清单》第9项“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事项进行备案”涉及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使用材料”实施告知承诺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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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与申请人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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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与申请人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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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 区司法局予以审查。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与申请人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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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准予备案的,制作发放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与申请人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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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发放 | 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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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1&scope=cn+uid+extProperties+reserve3&redirect_uri=https%3a%2f%2fsfyw.sfj.beijing.gov.cn%2flsgl%2fYZTSSO |
无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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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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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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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场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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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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