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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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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10)555980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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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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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1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0002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100100000502&redirect_uri=http://120.52.185.14/loginYZT.aspx&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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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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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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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劳动关系解除,正常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 |||||||||
(一) | 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完整并保存,导出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解聘协议书须明确说明劳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盖章,注明解聘日期 2.扫描件须与原件一致【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二、因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注销注册的 | |||||||||
(一)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解聘协议书须明确说明劳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盖章,注明解聘日期 2.扫描件须与原件一致 3.原件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展开】 |
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劳动仲裁结果须明确说明仲裁劳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注明仲裁日期 2.扫描件须与原件一致,全部内容扫描上传【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展开】 | |
或司法判决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判决结果须明确说明劳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注明判决日期 2.扫描件须与原件一致,全部内容扫描上传【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展开】 | |
(二) | 二级造价工程师强制注销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行写明申请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强制注销及申请的原由。企业申请的,需法人签字企业盖公章;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申请的,需本人签字【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持有纸质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展开】 |
三、因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过期且未办理延续注册,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 |||||||||
(一) | 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完整并保存,导出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268)下载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并上传到注销相关材料中。【展开】 | 《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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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要求受理,不符合要求驳回申请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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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注册要求的,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否则,退回注册系统个人用户端。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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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1、准予注销二级造价建造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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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准予注销二级造价建造师 | |
结果名称 | 准予注销二级造价建造师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结果查询.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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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3造价工程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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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后,企业登录系统确认并上报登录方式:北京市住建委官网首页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或企业登录,选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268)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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