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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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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以及在国境外出生且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居民的华侨。2.原注销户籍为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非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应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回国定居手续。3.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二) 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即华侨本人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三) 有稳定生活保障,即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受聘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或者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窗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6977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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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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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4102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49R2000144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49R200014410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69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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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核验原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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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可现场填写,信息填写齐全。申请表附件1、附件2内容必填项。取证方式可自取或邮寄,如需邮寄需注明通信地址,邮寄方式为邮政到付。【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合法居留权仍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交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合法居留权已过期的,不提交此材料。工作人员不作为鉴证人。【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打印并盖章的出入境记录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出具“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记录; 2.取得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权的,出具“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记录 (北京市或外省公安部门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出入境记录,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需有中国使领馆认证,外文材料需翻译)【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四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护照类型应当是因私护照,不可为因公护照。护照首页拍照录入系统。【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供在外合法居留身份证件或签证,证件正反面拍照录入系统。外文身份证件提供翻译件。【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材料为外文的提供翻译件【展开】 |
六 | 附加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真实有效文件【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或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认证或者公证(住在国中国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公证书、认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华侨在国外居留的公证书认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
七 | 户籍注销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开具;境外出生的华侨,需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的证明(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注销户籍为北京高校、中专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北京市注销的工作集体户口可以办理。【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及翻译件【展开】 |
八 | 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等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九、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 |||||||||
(一)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受托人的【展开】 |
(二)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委托书【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十、提供房产材料 | |||||||||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 | |||||||||
1 | 房屋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本市自有房产证明,房产证房主信息页拍照。【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 | |||||||||
1 | 房屋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拟落户地房屋产权凭证,房产证房主信息页拍照。【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父母、配偶、子女的【展开】 |
2 | 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拍照录入系统。【展开】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供真实有效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申请材料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申请料完整并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是否涵盖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需符合:(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需符合: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华侨回国定居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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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华侨回国定居证》 | |
结果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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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华侨回国定居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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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提供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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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仅用于现场查验,拍照存档。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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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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