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电影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对象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申请材料齐全。 对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企业,并且填报正确、并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对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与网上上报材料不一致、不齐不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或应补齐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bjdyj@bjxcb.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北京市电影局:(010)55569100;北京市电影局:(010)555692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综合窗口) (010)89150265、(010)89150032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怀柔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瑞一园3号院甲5号楼1层(1层综合受理窗口)(010)69686937【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82005002 | 事项编码 | TE1100000934577D2320001820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100000934577D23200018200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电影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bjdyj@bjxcb.gov.cn 电话查询:北京市电影局:(010)55569100;北京市电影局:(010)55569200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纸质材料提交;身份核验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影片备案 | |||||||||
(一) | 影片备案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4.备案申请需为申请需为国家电影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导出打印的版本,有申请编号,机关名称为“北京市电影局”,公司落款处加盖公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故事梗概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作品名称与备案公示表中的名称一致。【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清晰概述完整故事情节。注意不含错别字、病句,尽量不适应英文。不超出2500字(含字符)。【展开】 |
(三) | 编剧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被授权人、授权人身份要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上的一致; 2.内容清楚.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编剧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复印件清晰,在有效期内,正反面统一印在A4纸的一页; (2)如编剧为外籍人士,提供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的证件复印件(如护照等)。【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编剧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正本与复印件对应一致,不含境外资金,有效期内。【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六) | 资金对帐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出品方之一提供近期资金证明或对账单,能显示实有资金数额,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有银行业务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七)、无资金对账单的情况下 | |||||||||
1 |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八) | 电影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4.电影备案回执单申请书的摄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必须一致,需为国家电影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导出打印的版本,有申请编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九) | 主创人员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4.主创人员表需为国家电影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导出打印的版本,有申请编号,填写完整主创人员身份信息并加盖公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十)、中外合拍片备案还需 | |||||||||
1 | 电影剧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完整剧本1本,按照官网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加盖中方单位公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2 |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中外合拍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一式两份,第一出品方在单位名称处盖公章。【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十一)、联合出品的还需 | |||||||||
1 | 联合出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出品协议或合同,双方盖章,合同中体现的电影项目名称与所申报的电影名称一致。【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与填写的联合出口单位的名称一致【展开】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2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对象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对象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电影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同意或退回。 |
审查标准 1.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2.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3.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 5.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1、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样表).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展开】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电影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电影立项在什么网站填报 |
---|
答:请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https://dy.chinafilm.gov.cn/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进行申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