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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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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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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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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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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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填报后A4纸打印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材料信息八),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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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一、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本表申请内容应由申请机构如实填写,对相同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二、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使用打印件;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表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医疗机构应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中规定的校验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校验申请。 四、表中“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邮编”、“经营性质”、“床位”,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填写。 五、表中“放射工作人员数”指本机构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需要上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填写【展开】 |
二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完整,有效,无破损。【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一年内的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要素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监测、健康检查合格,教育培训符合规定要求。【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七 |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放射事件发生后处理方法得当。【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八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展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填报后A4纸打印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材料信息八),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附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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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收凭证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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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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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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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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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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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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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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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展开】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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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生部令第〔2006〕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站上提交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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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填报申请表并打印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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