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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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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16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本事项依法需专家评审,时间为150个自然日加15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2月底前受理报审材料,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本事项依法需专家评审,时间为150个自然日加15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2月底前受理报审材料,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来源:《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 2、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NA指纹检测报告、DUS测试报告、转化体真实性检测报告等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来源:《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3、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要求)、签章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1&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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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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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8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110718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110718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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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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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填写完整; 2.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公章名称要和前边一致,有几家就盖几个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审定品种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片与申请品种一致 2.彩色纸质照片 3.包括品种的单株、群体、果穗或籽粒照片各一张 4.尺寸为6D(11.43× 15.24 (厘米))【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展开】 | 包括品种的单株、群体、果穗、籽粒照片各一张,尺寸为6D【展开】 |
三 | 实物样品(商品粮、种子)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种子和商品粮各1份,每份250克; 2.应与申请审定品种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展开】 | 每份250克【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备,内容完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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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2.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要求);2、申请书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按照模板样例填写,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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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1.通过专家评审;2.不予通过 | |
审查标准 种子管理机构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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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许可决定意见 |
审查标准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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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公布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名录的通告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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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布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名录的通告 | |
结果名称 | 公布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名录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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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批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名录的通告.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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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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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展开】 |
【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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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转基因主要农作物(不含棉花)品种审定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种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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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种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2年1月1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本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公告,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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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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