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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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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此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三号院三号楼7层3712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232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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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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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3103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acc.mo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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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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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六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 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证书全部页面电子版【展开】 |
七 |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表)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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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资料齐全的进行接收 |
审查标准 网上申请指南(一)网上申请网站: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网址:http://acc.mof.gov.cn【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审查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此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申请材料,资格条件和实质要求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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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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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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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的条件? |
---|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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