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
办理时间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综合窗口;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区局受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20093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20093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2009322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律师姓名变更换领执业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2、律师执业证书号合法有效,与申请人填写一致; 3、写清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A4纸打印 5、需按照样例填写 6、姓名变更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 | 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2、证件清晰完整、无污损【展开】 | 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律师执业证书号真实有效,与申请人一致; 2、写清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清晰、填写完整,无文字错误;2、律师执业证书号真实有效,与申请人一致; 3、写清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清晰、填写完整,无文字错误;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区司法局予以审查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清晰、填写完整,无文字错误;2、申请材料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市司法局 | 准予备案的,制作发放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标准。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变更姓名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发申请书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7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zip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变更姓名需要更换执业证书吗? |
---|
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