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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
11110000000029209E
北京市司法局
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备案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300003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3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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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ce1572-8875-4d44-a02b-efca5eec2a30
2
10
市司法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一、依据: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海牙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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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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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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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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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依据: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海牙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11100901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3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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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海牙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经公证认证的该律师事务所已合并、分立的文件及翻译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一、符合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和海牙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海牙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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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一、符合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一、符合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予以备案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予以备案
结果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予以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予以备案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3号(2002年7月4日)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三)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展开】

是否收费:

1、问题: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答:境外出具的申请材料需公证认证,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问题:公证文件拆封后是否可以使用?
答: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3、问题:所有外文材料是否需要翻译?
答:需要翻译成中文。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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