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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4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焕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农业部令 第3号)第十二条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 第2号)【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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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 市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兽用生物制品) | 市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兽用生物制品) | 市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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