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10
11110000000021063W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0000
0
82970ea6-0754-434e-be65-78337522464b
1a553a38-d5c4-459d-969a-4af79ba9dc65
2
10
市交通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1.企业从事或终止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2.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的企业,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3.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或船舶终止经营的,应在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4.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原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1","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国际集装箱船运输业务备案\", \"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 \"国际普通货船运输\"]","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1a553a38-d5c4-459d-969a-4af79ba9dc65","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1","DATA_FLAG":"","BUSINESS_APPROVAL_DEPT":"北京市交通委员会","POWER_NAME":"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ITEM_ATTRIBUTE":"04^05^07^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L1601800","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POWER_ATTRIBUTE":"1","ONLY_ID":"1b621121-81ed-11ea-8de7-fa163e4f9ad9","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2
2
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water/unit/water_international_container_common_business_record/67c3e5c2973645cab0cc8277c6e71e44/manage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企业从事或终止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2.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的企业,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3.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或船舶终止经营的,应在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4.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原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6040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0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29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表格填写内容清晰、完备 2.填写内容与提交的其他材料内容相符【展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展开】【展开】
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展开】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经营备案的,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1.审批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2.审批不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经营备案的,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1、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2、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结果名称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准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结果名称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不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展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客票或者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展开】

是否收费:

1、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多少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5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