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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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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企业从事或终止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2.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的企业,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3.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或船舶终止经营的,应在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4.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原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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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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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4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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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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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填写内容清晰、完备 2.填写内容与提交的其他材料内容相符【展开】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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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经营备案的,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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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1.审批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2.审批不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营业证照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经营备案的,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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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 1、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2、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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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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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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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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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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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客票或者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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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多少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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