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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1005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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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市教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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