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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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bjippc-kuaiwei@zscq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010)62544288-860;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31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A岛101专利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2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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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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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0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31Y2112040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31Y2112040012000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电话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010)62544288-860;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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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010)89150317 | 数量限制 |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
中介服务 | 否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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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章的须签章。上传文件格式须为tif,分辨率为150-200dpi,单个文件不大于7MB。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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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申请 | |||||||||
(一)、全体申请人身份证件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复印件与请求书中请求人名称是否一致; 2.核对申请人住址是否在北京市内;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核对复印件中是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 5.核对上传的扫描件是否按照规范命名。【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个人需上传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页,批量办理同一申请人的多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可以共享使用。【展开】 |
2、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的,还需上传 | |||||||||
经全体申请人签章的第三方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2.核对被委托方是否为本案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 3.核对委托书中填写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与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核对签章是否为全体请求人签章(原件),以及签章是否清晰、完整; 5.核对委托权限是否包括代为办理优先审查业务; 6.核对代理机构是否签章清晰、完整; 7.核对上传的扫描件是否按照规范命名。【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若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的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本材料【展开】 | |
(二)、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 |||||||||
1 | 专利文献的专利文献专利申请公开文本首页首页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上传文件的份数、页数与请求书中附件清单内容填写是否一致; 2.核对相关专利文献与请求书中填写的文献号、公开日期、相关段落和/或图号是否一致; 3.核对非专利文献上传名称与请求书中非专利文献中填写的名称、日期、标题、页数是否一致; 4.核对上传的扫描件是否按照规范命名。【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对于专利文献,需按份数分别上传专利申请公开文本首页【展开】 |
或非专利文献的非专利文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上传文件的份数、页数与请求书中附件清单内容填写是否一致; 2.核对相关专利文献与请求书中填写的文献号、公开日期、相关段落和/或图号是否一致; 3.核对非专利文献上传名称与请求书中非专利文献中填写的名称、日期、标题、页数是否一致; 4.核对上传的扫描件是否按照规范命名。【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展开】 | |
或专业机构制作的检索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上传文件的份数、页数与请求书中附件清单内容填写是否一致; 2.核对相关专利文献与请求书中填写的文献号、公开日期、相关段落和/或图号是否一致; 3.核对非专利文献上传名称与请求书中非专利文献中填写的名称、日期、标题、页数是否一致; 4.核对上传的扫描件是否按照规范命名。【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委托专业机构制作检索报告的,上传检索报告内容全文和检索报告里面的非专利文献【展开】 | |
(三) | 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上传份数、页数是否与请求书中附件清单相应内容填写一致; 2.核对填写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否与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的请求人一致; 3.核对填写的“申请号”与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的申请号是否一致; 4.核对填写的“发明创造名称”与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的发明创造名称是否一致; 5.核对填写的“符合的优先审查理由”是否与请求书中请求优先审查理由勾选项一致; 6.核对填写的“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与实际上传的相关证明文件一致(公开可查询的政策性文件无需上传); 7.核对填写的“所提【展开】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第76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展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其中说明材料经全体申请人签章后上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章的须签章。上传文件格式须为tif,分辨率为150-200dpi,单个文件不大于7MB。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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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1. 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2.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 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 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 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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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 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2.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 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 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 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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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 |
审查标准 1. 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2.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 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 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 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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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结果是予以推荐;(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批准结果是告知不予推荐 |
审查标准 1. 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2.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 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 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 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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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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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下载:www.bjippc.cn |
无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 | |
结果名称 |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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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
结果样本 |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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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展开】 |
【部门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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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知办发办字〔2013〕1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 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第五条 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定的专利申请受理范围,接收、审核、处理专利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转交专利局受理处处理。【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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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展开】 |
【部门规章】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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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求材料中文书格式有什么要求?在哪里可以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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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①《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为电子申请表,需在电子平台系统中完整填写并打印生成文件,经全体申请人签章后扫描上传,原件由申请人保存。材料⑤相关证明文件使用统一提供的《证明文件说明》模板(可以于电子平台首页下载系统文件说明中“工作须知”附件后查询),按后附的填写说明完整填写后打印签章并上传,原件由申请人保存。此外,第三方委托书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通用模板。 |
2、什么样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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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优先审查:①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②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③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④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⑤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
3、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推荐原则是什么?材料齐全是否有可能无法获得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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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及其解读,结合北京市实际优先审查申请情况,按照择优原则,对优先审查请求予以推荐。 |
4、什么是“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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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推荐的,不能再次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
5、《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的签章有哪些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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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并打印后,需全体申请人签章(个人必须亲笔签名,签名章无效;企事业单位可加盖法人公章,其他专用章无效)。由本案代理机构办理的,可由代理机构直接签章,但《证明文件说明》仍需全体申请人签章。 |
6、如何判断我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推荐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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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六种情形:①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②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③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④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请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实际情况,结合推荐原则评估自身申请是否符合推荐政策,申请优先审查推荐,避免提交技术领域、技术层次不符合要求的优先审查请求。 |
7、什么是专利申请阶段凭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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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缴纳申请费后可以申请优先审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应上传《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或扫描件和缴费单据。 |
8、对于代理机构的选择有什么要求?什么是“本案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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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需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一般情况下,可以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即具有代理优先审查业务的资质,无特殊要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时须为在专利局备案的本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即本案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不予受理。 |
9、什么是“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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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时的申请方式,纸质申请不能申请优先审查,可以变更为电子申请后申请优先审查。 |
10、《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的填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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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完整、准确填写表格,“优先审查请求人”一项需按顺序填写全体专利申请人,“是否存在同日申请”一项需如实填写。“符合的优先审查理由”一项,择优勾选一项,并需提供相应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专利文献”的文献号一项,需填写公开号,不能填写申请号。 |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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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打印并签名),对于企事业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本案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章的第三方委托书。 |
12、提交优先审查请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上传格式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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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材料包括五项内容:①《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②专利申请阶段凭证;③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机构还需提交第三方委托书);④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⑤相关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交扫描件,格式要求为.tif,分辨率150-200dpi,单个文件不能大于7M。上传时,请注意检查关键信息和申请人签章完整、清晰可辨。拍照文件不能作为扫描件使用。多页文件可以整合上传,亦可分页上传。请勿拼接上传,会造成打印错误。 |
13、如何理解“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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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确定,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sipo.gov.cn/网址中查询信息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通知书为准,体现为专利局向申请人发文时“申请人”一栏排在首位的申请人信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变更申请人的,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及其顺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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