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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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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链接: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7/201706/t20170628_133796.html),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发布。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7741;(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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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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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4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77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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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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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相关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预申报书。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单位和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展开】 | 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链接: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7/201706/t20170628_133796.html)和本年度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该事项相关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展开】 | 根据国家科技部要求,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项目申报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国家科技部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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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
审查标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三十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专项参与部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第3年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项参与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专项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取得超过预期的重大突破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五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六十二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 第六十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十九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十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七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5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对有限额规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限额规定择优向科技部推荐。 |
审查标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三十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专项参与部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第3年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项参与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专项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取得超过预期的重大突破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五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六十二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 第六十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十九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十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七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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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1、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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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函 | |
结果名称 |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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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推荐函及推荐名单) |
结果样本 |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函.pdf |
有效时间 | 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执行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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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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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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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 基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0〕4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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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重点任务 (四)加强全球合作,构筑开放创新高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引智引技和引资并举,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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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第二款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5.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依据名称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第八条第一项: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外〔2011〕3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 (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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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基〔2008〕5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八条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一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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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资〔2017〕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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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16】32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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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43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需求,强化组织。加强有组织科研,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探索实施重点项目群,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二)统筹资源,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市区、跨央地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增强首都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统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分散安排;建立公开竞争类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评估机制,提高项目(课题)征集的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四)减负松绑,优化服务。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减少各类基础信息反复填报,提升科研人员的便利性和获得感。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主管工程师培训、考核等工作;确定项目(课题)主管工程师,对承担单位开展跟踪服务。 (五)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七)受理、处理项目(课题)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 (八)负责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九)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 (十)推进项目(课题)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项目凝练和申报指南编制。 (二)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课题)的法人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课题)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 (四)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五)项目(课题)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六)规范使用项目(课题)科技经费。 (七)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综合绩效评价。 (六)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或专业机构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课题)“二合一”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组织与申报 第九条 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课题)体量。根据具体项目(课题)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编制应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同时,应明确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拟立项项目(课题)数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内容。 经审核评估后,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申报指南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二)在项目(课题)申报时,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有充足时间保证项目(课题)顺利实施,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负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实施方案形式审查、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实施方案,专业机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课题),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应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开展“二合一”论证,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不得将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 第十五条 论证所需专家按照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应及时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承担单位等各方职责,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课题)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 3.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课题)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项目(课题)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项目(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课题),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课题)原则上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近三年来科技信用均良好的,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承担单位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价结论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 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事项的。 4.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信息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本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仲裁,依据仲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三)综合绩效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覆盖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课题)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的,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课题)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主管工程师应在开展项目(课题)相关管理服务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履职尽责,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飞行检查”、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项目(课题)落地见效。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课题)管理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 (四)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课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科技报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同时废止。2023年3月3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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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申报单位应是在北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期限一年以上等,具体申报条件以科技部官网通知为准。 |
2、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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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果以每年科技部官网通知时间为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作为项目组织(推荐)部门采取日常沟通、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形式协助科技部对项目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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