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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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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4:0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3314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2405【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3号楼331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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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3号楼331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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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13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09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0913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92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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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92405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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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
(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正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按照范本填写【展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按照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副本【展开】 | |
二 | 政府采购质疑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质疑函应与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内容相同,并加盖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三 |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质疑答复应加盖投诉人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五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无【展开】 |
六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法人来办理的,只需提供法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一致,要求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日期齐全; 3.委托书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七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加盖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被授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被授权人身份证应加盖公章【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受理条件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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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财政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投诉事项是否超出质疑函事项。 6、投诉事项是否超出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财政工作人员 | / |
审查标准 1.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2.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3.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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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审查标准 1.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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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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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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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裁决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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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展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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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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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受理条件规定的材料提交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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