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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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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来源:《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来源:《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3.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直销培训员备案表》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直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来源:《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岛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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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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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9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zxgl.mofcom.gov.cn/(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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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5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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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销产品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备案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的结果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 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产品符合国家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结果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 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三 | 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 3.生产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产品是压力锅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许可证明,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明 6.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直销培训员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备案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五 | 直销培训员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学历证书复印件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核对学历证书是否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六 | 直销培训员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劳动合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核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单位和直销培训员所签 3.核对劳动合同是否已签定1年以上。【展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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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受理要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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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初审;申报材料不真实、失效、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通过。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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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情况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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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情况 | |
结果名称 | 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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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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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直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展开】 |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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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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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商秩函〔2016〕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直销企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未经备案的人员,是否可以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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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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