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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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具有主体资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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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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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9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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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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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受理范围: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二)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四)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六)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七)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应包含生产消毒产品类别; (三)“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四)“生产地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并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含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五)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六)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七)产品类别按《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见后附件)所列种类填写; (八)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四)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五)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六) 留样制度。 (七)物料采购制度。 (八)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九)销售登记制度。 (十)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五、检测报告要求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一)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六、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二)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三)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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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加盖公章。2、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填写内容准确、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生产地址为实际生产地地址。4、生产类别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房屋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房屋产权证书要求: 1.产权人与实际生产企业一致;2.产权证地址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要求:1.双方签章完整; 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3.租期达到4年以上; 4.房屋地址与营业执照相符; 5.出租方与产权人一致或有符合法规要求的委托租赁关系。【展开】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展开】 | 【展开】 |
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房屋产权证书要求: 1.产权人与实际生产企业一致;2.产权证地址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要求:1.双方签章完整; 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3.租期达到4年以上; 4.房屋地址与营业执照相符; 5.出租方与产权人一致或有符合法规要求的委托租赁关系。【展开】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展开】 | 【展开】 | |
三、平面图 | |||||||||
(一) |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指行政、生活、生产车间、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总体布局。2、应标注厂外周边主要道路路名以及厂区内各建筑物及其功能。【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包括更衣室、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人流物流方向。2、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四 | 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2、按产品类别分类书写;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五 |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均以表格形式表示。2、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商等信息。3、生产设备种类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录1要求;检验设备种类应符合生产产品检验项目要求。【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六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共11项: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7. 物料采购制度。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9. 销售登记制度。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共11项: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7. 物料采购制度。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9. 销售登记制度。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展开】 |
七 | 拟生产产品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以表格形式表示;按序号、产品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顺序书写。2、拟生产产品应符合《消毒产品分类目录》规定。【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八 | 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年内检测报告,生产用水为使用生活饮用水的,其检测报告应由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一)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提供。) 3. 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提供。) 4. 生产用水(用水的提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其他卫生用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提供。) 3. 生产用水(用水的提供):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其他消毒剂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九、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 |||||||||
(一)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对应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承诺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对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双方签章完整; 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三)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加盖印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四)、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备案的消毒产品 | |||||||||
1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材料齐全,加盖印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十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受理范围: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二)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四)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六)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七)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应包含生产消毒产品类别; (三)“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四)“生产地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并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含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五)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六)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七)产品类别按《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见后附件)所列种类填写; (八)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四)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五)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六) 留样制度。 (七)物料采购制度。 (八)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九)销售登记制度。 (十)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五、检测报告要求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一)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六、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二)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三)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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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给予接收凭证,不齐全一次告知需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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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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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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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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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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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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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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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消毒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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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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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展开】 |
【部门规章】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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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0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生产哪些产品需要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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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9]110号文附3)的消毒剂、 消毒器械、 指示物和卫生用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
2、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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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应包含生产消毒产品类别。 |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卫生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几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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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
4、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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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法监发[2009]110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以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24)等文件的要求。 |
5、检测报告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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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其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
6、生产消毒器械需要提交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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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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