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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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来源:《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旅行社所有分社应在办理此事项前完成备案或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或撤销分社; 3.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65;(010)8915004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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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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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22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722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7220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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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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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旅行社所有分社应在办理减半交存前完成备案或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或撤销分社; 2.与本市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导游人员的导游证注册关系转入本单位中; 3.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在有效期内。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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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始交存保证金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协议原件图片; 2.协议中的信息(存款原因、金额、旅行社和开户行信息)、签章(旅行社、银行)和签字时间是否完整有效; 3.存款金额与企业申请减半的金额是否相符合;4.协议中的旅行社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信息相符合。【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1.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与存款协议对应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存款凭证原件图片,是否为保证金存储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2.金额与对应的存款协议金额是否相符,与企业申请减交的金额是否相符; 3.户名是否与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款协议的信息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许可证信息及申请信息是否一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营业执照原件图片;3.当前是否处于营业期限内。【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三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许可证信息(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2.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许可证原件图片。【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四、旅行社已经开设分社的还需 | |||||||||
(一) | 各分社的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分社营业执照原件图片; 2.分社名称是否与该分社的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的分社名称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二) | 各分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清晰完整,是否为原件图片; 2.协议中的信息(存款原因、金额、旅行社和开户行信息)、签章(旅行社、银行)和签字时间是否完整有效; 3.存款金额与企业申请减半的金额是否相符; 4.协议中的分社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申请信息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各分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清晰完整,应为存款凭证原件图片,确实为保证金存储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2.金额与对应存款协议存款金额相符,与企业申请减交的金额相符。 3.户名与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款协议的信息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
(三) | 各分社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图片; 2.分社名称与该分社的营业执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载明的分社名称是否相符; 3.设立社名称、许可编号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五 | 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申请企业信息是否一致。 2.报告中显示的时间是否符合近3年的时间要求。 3.报告是否勾选全部领域,3年内是否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六、疫情期间办理过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企业需提交疫情结束后补足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 |||||||||
(一)、通过银行存款方式补足保证金的 | |||||||||
1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协议原件图片; 2.协议中的信息(存款原因、金额、旅行社和开户行信息)、签章(旅行社、银行)和签字时间是否完整有效; 3.存款金额与企业申请减半的金额是否相符合;4.协议中的旅行社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信息相符合。【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展开】 |
2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存款凭证原件图片,是否为保证金存储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2.金额与对应的存款协议金额是否相符,与企业申请减交的金额是否相符; 3.户名是否与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款协议的信息相符。【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展开】 |
(二)、通过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方式补足保证金的 | |||||||||
1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原件图片; 2.保险单中的各项信息(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条款等)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信息相符,保险机构盖章等内容是否完整有效; 3.目前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旅行社所有分社应在办理减半交存前完成备案或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或撤销分社; 2.与本市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导游人员的导游证注册关系转入本单位中; 3.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在有效期内。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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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1.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办理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0%;2.材料齐备,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准确;3.提交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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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告知旅行社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所有材料齐备,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准确;2.提交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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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准确的予以审批;材料填写有误或信息不符的不予审批。 |
审查标准 1.三年内是否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2.保证金缴纳或补足之日至今已满3年。 3.经营中能够按照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规定开展经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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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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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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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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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们旅行社经营已经10年,未受过任何处罚,去年申请取得了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能否申请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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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自增存出境游保证金12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申请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0%。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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