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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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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材料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3.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4.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5296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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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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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2102001 | 事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200102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8529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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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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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完整准确【展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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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市烟草局证件管理人员 | 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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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国家烟草局审核人员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审查标准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从事烟草制品生产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审批;(五)从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经营的,需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六)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的,需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机分类管理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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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市烟草局证件管理人员 |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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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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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生产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应当何时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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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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