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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11110000688350606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30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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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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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接待大厅: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00; 下午: 13:00 - 16: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接待大厅:北京市通州区潞源街道宏安街2号院2号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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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办理时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接待大厅: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00; 下午: 13:00 - 16: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接待大厅:北京市通州区潞源街道宏安街2号院2号楼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10005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203004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3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300401 进驻大厅类型 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204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电话查询:(010)55585657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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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是否为再申诉申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展开】【展开】
原人事处理决定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属于以下情况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展开】【展开】
复核决定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原人事处理单位作出,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展开】【展开】
四、再申诉申请的还需
(一)申诉处理决定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内容真实完整,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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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申请人当面递交的,出具收件回执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5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受理单位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

    审查标准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个人到市人社局领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4〕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展开】

是否收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清退违规进人;(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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