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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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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材料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 ||
| 办理时间 | 延庆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大厅: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延庆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大厅: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后院一层就业服务大厅 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院乐华仕健康产业园5号楼、6号楼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2014102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102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102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各区办理该项的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见各区办事指南。 电话查询:(010)55585509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需服务对象提供身份证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服务对象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信息采集 |
审查标准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指导台账 |
审查标准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创业素质自评量表》测评结果报告 |
| 送达方式 | |||
|---|---|---|---|
其他:创业开业指导 | |||
无
| 《创业素质自评量表》测评结果报告 | |
| 结果名称 | 《创业素质自评量表》测评结果报告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创业素质自评量表》测评结果报告结果样本.docx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展开】 |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展开】 |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可预约指导? |
|---|
| 可以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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