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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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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0个工作日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用户账号申请信息审核办理时限。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产品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通过国家局网站自行查询产品备案信息。(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0个工作日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用户账号申请信息审核办理时限。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产品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通过国家局网站自行查询产品备案信息。(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来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网上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2.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备案资料均应由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3.化妆品备案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粘贴,不得含有无关内容。 4.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5.化妆品备案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6.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7. 已备案普通产品因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备案人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使用原备案资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010)5552720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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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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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46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查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010)55527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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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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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一、境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申请用户账号。 二、取得账号后,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三、产品注销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要求提交的资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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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先提交以下资料申请用户账号 | |||||||||
(一)、新用户账号申请报送以下资料进行注册(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第6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 |||||||||
1 | 备案人信息表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2 | 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概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包括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及质量控制、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3 | 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概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4 | 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5 |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授权书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3、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6 | 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展开】 | 【展开】 |
(二)、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其中,发生下列变化的,需提交相关材料审核: | |||||||||
1、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其中,境外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 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展开】 | 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其中,境外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展开】 | |
2、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的需提交 | |||||||||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 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展开】 | 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展开】 | |
3 |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说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 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展开】 | 【展开】 |
(三) |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当在相关产品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后,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进行用户权限注销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当在相关产品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后,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附9),进行用户权限注销。【展开】 | 【展开】 |
二、首次备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资料 | |||||||||
(一)、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法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 |||||||||
1 | 备案人信息表及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应同时提交《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3、需加盖企业公章;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2 | 产品名称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3 | 产品配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配方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4 |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5 | 产品标签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6 | 产品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7 |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二) | 仅供出口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产品名称信息、拟出口国家(地区)、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产品名称;拟出口国家(地区);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展开】 | 【展开】 |
三、备案变更提交资料 | |||||||||
(一)、已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交产品名称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2 | 按照上文产品名称的要求提交产品名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交产品名称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二)、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展开】 | 【展开】 |
2 | 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展开】 | 【展开】 |
3 | 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毒理学试验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须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展开】 | 【展开】 |
4 | 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上文中《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3)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展开】 | 【展开】 |
(三)、已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已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展开】 |
2 | 产品配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配方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展开】 |
3 | 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说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展开】 |
4 | 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展开】 |
5 | 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展开】 |
6 | 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展开】 | 【展开】 |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2 | 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3 | 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须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4 | 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5 | 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加盖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6 | 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7 | 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8 | 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五)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展开】 | 【展开】 |
(五)、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展开】 | 【展开】 |
2 | 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展开】 | 【展开】 |
3 | 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展开】 | 【展开】 |
(六)、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展开】 | 【展开】 |
2 | 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展开】 | 【展开】 |
3 | 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展开】 | 【展开】 |
(七) |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信息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需加盖企业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三)涉及已注册特殊化妆品拟增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补充提交资料。【展开】 | 【展开】 |
(八) |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说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根据具体情况提交资料。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九) | 已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上文产品标签样稿的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标签图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3.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展开】 | 【展开】 |
(十)、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1 | 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清单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需有检测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2 | 原境内责任人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明确表示原境内责任人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3 | 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拟变更境内责任人需明确表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 3.需加盖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一、境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申请用户账号。 二、取得账号后,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三、产品注销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提交要求提交的资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审查标准 网上提交资料符合下列要求:1.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2.化妆品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备案资料均应由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3.化妆品备案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粘贴,不得含有无关内容。 4.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5.化妆品备案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6.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7. 已备案普通产品因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备案人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使用原备案资料。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药监部门工作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证照在有效期内; 3、符合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
结果名称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备案满一年上传年度报告延续 |
无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事项办理时限 |
---|
10个工作日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用户账号申请信息审核办理时限。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产品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通过国家局网站自行查询产品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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