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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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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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和科技人才培养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804003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行政部门备案。【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四)自然科学奖; (五)技术发明奖; (六)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原始创新,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3. 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大师和以青年科学家为带头人的优秀研究群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业共建基础研究团队,加快科学家工作室建设,创新青年人才支持模式,形成一批从事基础研究的杰出青年科学家队伍。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一批能够承接重大任务、取得尖端成果、作出卓越贡献、形成“塔尖效应”的顶尖人才。在统筹考虑现有布局和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总体部署基础上,鼓励以我为主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