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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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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一千零九十四条、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一百条、一千一百零一条、一千一百零二条、一千一百零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要求:(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0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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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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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5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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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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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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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2、复印件一份(原件仅供查验)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二 |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体现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出生年月日; 2、应写明协议具体内容; 3、收养协议一式五份,送养方两份,收养方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4、落款需送养人、收养人签字、按手印,如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签字应清晰。可辨认),落款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三 | 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及户口簿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展开】 | 【展开】 |
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及户口簿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展开】 | 【展开】 | |
四 | 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身体健康检查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的人员信息是否与被收养人信息一致。【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展开】 | 【展开】 | |
五 | 两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背景因为单一底色,照片尺寸: 2寸,格式为:3.5厘米×5.3厘米,分辨率设成300像素/英寸,达到的像素是:413×626。【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展开】 | 【展开】 |
六 | 收养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查验收养时间及人员相关信息【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展开】 | 【展开】 |
七、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 |||||||||
(一) |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声明到收养登记机关后填写完整; 2.是否由被收养人亲笔填写与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展开】 | 【展开】 |
八、收养人为澳门居民 | |||||||||
(一) |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展开】 | 【展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展开】 | 【展开】 | |
(二)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为原件,须存档。 3.有效期6个月内【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九、收养人为香港居民 | |||||||||
(一)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是否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展开】 | 【展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是否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展开】 | 【展开】 | |
(二)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为原件,须存档。 3.有效期6个月内【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十、收养人为台湾居民 | |||||||||
(一) |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展开】 | 【展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2.持证人和申请人信息一致; 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展开】 | 【展开】 | |
(二)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为原件,须存档。 3.有效期6个月内【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十一、收养人为华侨 | |||||||||
(一) | 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中国护照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 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证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居民中国护照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中国护照。 2.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出具【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公证材料是否为原件,须存档。 3.有效期6个月内【展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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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一千零九十四条、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一百条、一千一百零一条、一千一百零二条、一千一百零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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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登记;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登记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一千零九十四条、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一百条、一千一百零一条、一千一百零二条、一千一百零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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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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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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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第14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展开】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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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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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展开】 |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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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香港居民作为收养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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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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