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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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2.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来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1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4.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7.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受理任何申请材料):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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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受理任何申请材料):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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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9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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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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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英文名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译文规则; 2.需提供纸质、原件一份 3.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4.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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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 | / |
审查标准 1.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中包括考核合格意见在内的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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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标准和译文规则;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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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进驻工作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审查意见》; 2.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
审查标准 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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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准予备案的,出具《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2.不准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
审查标准 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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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发放 | 1、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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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1&scope=cn+uid+extProperties+reserve3&redirect_uri=https%3a%2f%2fsfyw.sfj.beijing.gov.cn%2flsgl%2fYZTSSO |
无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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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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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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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申请使用英文名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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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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