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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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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规则第三章的规定。(来源《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五条) 2、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来源《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六条) 3、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来源《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四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综合业务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752084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办事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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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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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111024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0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752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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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使用A4纸格式; 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首次申请 | |||||||||
| (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2.上次鉴定意见填写的报告编号与修改设计鉴定报告编号一致; (3)应加盖单位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四条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且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展开】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2)制造许可级别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或与制造许可申请的级别一致;(3)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局受理)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申请书有效期2年); 2.单位名称、公章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展开】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单位名称、公章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证书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展开】 |
| 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国家局受理)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申请书有效期2年); 2.单位名称、公章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展开】 | (1)受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申请书有效期2年);(2)单位名称、公章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证书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展开】 | |
| (三)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资料清单上的锅炉名称、型号需与申请书的信息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 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加盖特种设备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并予以记载(见附件4)。【展开】 | 【展开】 |
| (四) | 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设计文件上的锅炉名称、型号需与申请书的信息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条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展开】 | 【展开】 |
| (五) |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设计文件上的锅炉名称、型号需与申请书的信息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条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使用A4纸格式; 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完整材料 |
审查标准 1、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条)2、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且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来源《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十四条)3、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来源《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第六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补齐补正、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 结果名称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鉴定报告) |
| 结果样本 | 鉴定报告.doc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展开】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37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锅炉设计文件需要提供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吗? |
|---|
| 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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