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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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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填写完整,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由法人签字,“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时间。 2.“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应写明运出单位名称,落款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3.接收单位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应提供“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现为“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即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4月23日及以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印发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 4.涉及同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的:(1)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为同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2)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5.涉及新冠病毒样本运输的:(1)“应检尽检”办理,“愿检尽检”不需办理;(2)运输起点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由起点单位申请办理。 6.涉及新冠肺炎核酸采样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将接收单位接收**区的多个采样点合并办理;(3)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起点处列明采样点具体名称,采样点名称以属地辖区核定为准;(4)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采样点为大规模核酸采样设置的采样点”,且需将采样点名称均列在情况说明中;(5)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7.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每个隔离点单独一份办理;(3)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该酒店为隔离点,收治密接人员”;(4)除提供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隔离点营业执照;(5)如营业执照名称和隔离点名称不一致,需在情况说明中另行说明,如“隔离点酒店为营业执照中**酒店的子公司”;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263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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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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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7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3263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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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填写完整,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由法人签字,“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时间。 2.“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应写明运出单位名称,落款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3.接收单位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应提供“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现为“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即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4月23日及以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印发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 4.涉及同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的:(1)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为同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2)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5.涉及新冠病毒样本运输的:(1)“应检尽检”办理,“愿检尽检”不需办理;(2)运输起点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由起点单位申请办理。 6.涉及新冠肺炎核酸采样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将接收单位接收**区的多个采样点合并办理;(3)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起点处列明采样点具体名称,采样点名称以属地辖区核定为准;(4)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采样点为大规模核酸采样设置的采样点”,且需将采样点名称均列在情况说明中;(5)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7.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每个隔离点单独一份办理;(3)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该酒店为隔离点,收治密接人员”;(4)除提供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隔离点营业执照;(5)如营业执照名称和隔离点名称不一致,需在情况说明中另行说明,如“隔离点酒店为营业执照中**酒店的子公司”;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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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填写完整; 2.首页盖单位公章; 3.“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需有审查意见、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及时间 4.准运证为点对点(单个起点到单个终点),由样本运出单位提交申请,即申请单位应为申请表中的运输起点单位;起点和终点应填写具体地址 5.如申请的是疑似新冠病毒样本运输,有几种特殊情况:(1)如运输起点为非医疗卫生机构,如具体隔离点名称,需与申请单位确认是否为应检尽检,如是“愿检尽检”不需要办理准运证,“应检尽检”应对应国家八类人、北京十类人。如为“应检尽检”的,接收单位需为申请单位,运输终点也为接收单位,此种情况不需提供“接收证明”但需提供“情况说明”(2)如两个院区之间运送,不需提供“接收证明”但需提供“情况说明”;(3)因北京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检疫检测组印发了文件,由北京医疗卫生机构提申请要跨省运输的,不予受理。 6.运输申请时间只两种情况:**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接收单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仅需备案的提供备案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提供该材料复印件。 2.如需提供备案通知书的,要提供由各区卫生健康委盖章核发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需有接收单位盖章 2.抬头需要填写单位名称,要与申请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因疫情影响,复印件也可。【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四 | 申请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提供该材料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该材料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接收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该材料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或接收单位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该材料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六 | 其他材料(科研任务书、立项通知或运输方案等) | 其他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第六条 “(六)其他有关资料”【展开】 | 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填写完整,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由法人签字,“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时间。 2.“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应写明运出单位名称,落款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3.接收单位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应提供“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现为“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即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4月23日及以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印发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 4.涉及同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的:(1)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为同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2)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5.涉及新冠病毒样本运输的:(1)“应检尽检”办理,“愿检尽检”不需办理;(2)运输起点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由起点单位申请办理。 6.涉及新冠肺炎核酸采样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将接收单位接收**区的多个采样点合并办理;(3)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起点处列明采样点具体名称,采样点名称以属地辖区核定为准;(4)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采样点为大规模核酸采样设置的采样点”,且需将采样点名称均列在情况说明中;(5)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7.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每个隔离点单独一份办理;(3)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该酒店为隔离点,收治密接人员”;(4)除提供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隔离点营业执照;(5)如营业执照名称和隔离点名称不一致,需在情况说明中另行说明,如“隔离点酒店为营业执照中**酒店的子公司”;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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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准予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审查标准的,退回补充材料,待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共计五项申请材料,每项申请材料填写齐全,按申报材料要求完成加盖公章等【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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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出具准运证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2.运输对象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3.申请单位、接收单位的住所均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4.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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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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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
结果名称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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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半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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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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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部门规章】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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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生部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在网上办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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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为法人办理事项,办理前需准备好电子营业执照或单位的法人一证通,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1)浏览器输入“http://banshi.beijing.gov.cn“打开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2)打开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导航栏的“部门服务“,在部门服务页面中点击【展开】找到并点击”市卫生健康委“,在下方的事项列表的查询框输入”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本市范围内)“,点击查询即可找到对应的事项,点击事项名称可跳转至办事指南页面,如果想直接办理,点击事项名称后的【网上办理】即跳转至登录页面; 3)办理该事项需用法人账号登录,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或证书登录两种方式进行登录,两种登录方式在页面下方均有相关说明(注:不支持口令登录办理); 4)正常登录后即跳转至办理基本信息填报页面,信息填完确认后勾选下方的“我已仔细阅读《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申报须知》,并同意本协议内容”,点击【开始办理】跳转至“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表单填写页面,正确填写后点击【提交】即进入事项申请材料上传页面,按要求将5项申请材料分别上传完成后,点击【填写并核对完毕,确认提交】按钮即完成申报,并弹出申报信息提交成功的页面,同时填写的申请人手机号将收到事项申报信息提交成功的短信提示消息。 注:以上在申报过程在申请表单填写页面和材料上传页面可保存信息,若有需要,点击“暂存”即可,下次办理时登录用户空间可在草稿箱中打开并修改继续办理。 |
2、提交成功后,如何查询办件审批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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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申报成功后,有两种方式查看办件进度: 一是简单查询,打开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首页,点击右侧悬浮条的【进度查询】--【办件查询】,输入办件编号、联系人手机号、验证码三个信息点击查询即可查看办件的状态信息; 二是办理进度详情查询,打开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首页,点击右上方的“登录法人中心”,通过办理该事项时的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即打开法人空间,在法人空间左侧中间位置点击“办件进度”即可进入我的办件列表页查看办件状态,也可点击某个办件的【查看详情】按钮进入详情页面浏览审批意见信息,如果审批状态是预审补正,点击草稿箱可看到对应的办件信息。 |
3、审核不通过的办件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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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未审批通过有两种审批状态:一是预审不通过,当办件为该状态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办理意见修改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一个新的办件;二是预审补正,该退回状态为补正材料,申请人可在法人空间的办件进度-我的办件-草稿箱中查看该办件,点击【查看详情】可看到审批意见,页面上方有修改按钮,点击修改按钮即可按步骤更新材料后提交。 |
4、审批通过后(许可办结)如何申请邮寄结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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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申请许可办结后即进入制证流程,制证完成后申请联系人将收到领取结果材料的短信通知,短信通知示例如下: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尊敬的北京市xxxx,您申请的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本市范围内)业务(流水号为11BJ1202*****68),已经办理完成。请持身份证原件、受理回执单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政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出证材料。(如已领取,请忽略此信息)) 通过网上办理的,如果线下领取,则只需携带联系人身份证和短信信息到北京市政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出证材料即可;如需申请邮寄结果材料,则需在收到领取结果材料的短信后7日内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登录法人中心,在办件进度--我的办件--查看详情页面,点击详情页面上方的“寄送审批结果”按钮,打开填写收件人信息后提交即可。 |
5、涉及同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的,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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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为同机构不同院区之间运输”;(2)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6、涉及新冠肺炎核酸采样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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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将接收单位接收**区的多个采样点合并办理;(3)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起点处列明采样点具体名称,采样点名称以属地辖区核定为准;(4)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采样点为大规模核酸采样设置的采样点”,且需将采样点名称均列在情况说明中;(5)只提供机构一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7、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样本运至医疗卫生机构的,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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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2)每个隔离点单独一份办理;(3)接收证明改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明如“该酒店为隔离点,收治密接人员”;(4)除提供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隔离点营业执照;(5)如营业执照名称和隔离点名称不一致,需在情况说明中另行说明,如“隔离点酒店为营业执照中**酒店的子公司”;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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