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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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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第九条)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迁移、歇业、终止经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第十四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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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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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3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3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8915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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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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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 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3. 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4. 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5. 需加盖公章的,应在加盖公章处加盖;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7.分公司申请表需由总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制式证照要求;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本市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三、境外注册企业 | |||||||||
(一) | 商业登记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制式证照要求;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四、指定联络机构的境外注册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联络机构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载明联络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2.需加盖企业公章; 3.用制式A纸打印; 4.需确认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展开】 | 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展开】 |
(二) | 办理《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载明委托人、联络机构,以及委托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 2.委托书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3.用制式A纸打印; 4.需确认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展开】 | 副本或者复印件【展开】 |
(三) | 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载明联络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2.需加盖企业公章; 3.用制式A纸打印; 4.需确认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展开】 | 【展开】 |
(四) | 联络机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 2.符合制式证照要求;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展开】 | 本市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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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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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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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1.审批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2.审批不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二条第一款)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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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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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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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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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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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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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3〕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歇业、终止经营。【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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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办水函〔2019〕6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 (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要求不变。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日几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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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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