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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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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10)555980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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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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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1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100100000502&redirect_uri=http://120.52.185.14/loginYZT.aspx&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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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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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①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②已在申请单位本市或外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每月13日0:00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 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注册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完整并保存,导出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并正反面上传; 2.身份证信息与申请表填写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并扫描上传; 2.合同中公章和签字与信息一致,并扫描上传合同主要页(甲乙方基本信息页、合同起止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合同续签页、变更页);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
(一)、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 |||||||||
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的社会保险,应提交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并扫描上传;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3.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展开】 |
(二)、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原件并扫描上传(提供复印件的,要求二维码可识别);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与社会保险企业名称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该单位分支机构的【展开】 |
2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并扫描上传;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3.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展开】 |
(三)、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 |||||||||
1 | 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应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并扫描上传; 2.退休证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颁发的【展开】 |
2、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还需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资料信息应与申请人相关信息一致; 2.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选修课)完成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完整并保存,导出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核实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通过“北京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完成近一年15学时免费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完成学习后系统自动推送数据至人员注册模块;完成近1年不少于15学时的继续教育选修课学习,选修课学习完成后在线填写《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选修课)完成情况》,下载打印后完成签字盖章和日期填写,扫描上传。【展开】 |
六 |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提供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选修课)完成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完整并保存,导出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核实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 | 自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5学时。 必修课通过“北京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完成每年15学时免费的学习,完成学习后系统自动推送数据至人员注册模块;选修课学习完成后在线填写《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选修课)完成情况》,下载打印后完成签字盖章和日期填写,扫描上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①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②已在申请单位本市或外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每月13日0:00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 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注册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要求受理,不符合要求驳回申请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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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一)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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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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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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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二级造价师注册证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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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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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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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3造价工程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办理流程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后,企业登录系统确认并上报登录方式:北京市住建委官网首页办事大厅,个人登录或企业登录,选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268)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 |
2、该事项是否全程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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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全程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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