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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100000934577D23
市电影局
110000000000

电影剧本梗概审查(省级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TE1100000934577D232000182003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电影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展开】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电影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电影剧本梗概审查(省级权限)市电影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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