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TE1100000934577D232000182003002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电影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展开】 | ||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电影管理条例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 1、电影剧本梗概审查(省级权限) | 市电影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