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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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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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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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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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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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海牙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经公证、海牙认证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已经变更名称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和海牙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如因合并分立导致更名,则需提前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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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存在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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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初审合格,上报司法部,材料有问题,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 |
审查标准 提供符合要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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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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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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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3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总部名称变更,代表处名称应当相应变更吗? |
---|
总部名称变更,代表处名称应当相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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