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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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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B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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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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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1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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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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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展开】 |
二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的申请书及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装订好的原件不可拆,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交翻译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填写完整,装订好的原件不可拆,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交翻译件。【展开】 |
三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翻译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附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展开】 |
四 | 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及翻译件确认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申报首席代表提交。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该所合伙人名单及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申报首席代表提交。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将拟任首代从合伙人名单中加标注。【展开】 | |
五 | 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文件(由全部执业资格取得地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可私拆,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交翻译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文件及翻译件(由全部执业地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可私拆,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交翻译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
六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文件及翻译件(由加入的全部律师协会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七 | 拟任代表国籍国(地区)司法机关出具拟任首席代表、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文件及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八 | 代表全部执业地的律师管理机关出具拟任首席代表、代表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文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认证并附中文翻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展开】 |
九 | 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及翻译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认证并附中文翻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保险范围覆盖北京代表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保险处于生效期间。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需公证认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展开】 |
十 | 拟任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跨境材料还需海牙认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拟任代表一致;2、身份证在有效期内;3、护照复印有照片和护照号的一页。【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存在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初审合格,上报司法部,材料有问题,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 |
审查标准 1.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2.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9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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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样本.rar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境外产生的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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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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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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