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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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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 ) 3.申诉人符合学生身份; 4.根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六里桥:(010)8915006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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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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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05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10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1005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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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66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教委负责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申诉处理;区教委负责中等学校及以下在校学生申诉处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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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手写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凡申诉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诉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签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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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学生申诉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格式与样本格式一致,按办事指南所列格式递交; 2.文字规范,能辨认清楚; 4.学生申诉事项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有异议的; 5.申请人已完成校内申诉; 6.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 | 本人签字并注明提交当日日期【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本人原件一致; 2.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且清晰可见; 3.申请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4.在校生提供学生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纸质原件1份 9.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三 | 基本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清单中的内容与证据材料能一一对应; 2.纸质证据材料清晰,不易破碎,电子证据能在办公电脑上正常播放,画面清楚、语音清晰; 3.在材料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提交当日日期; 4.纸质复印件2份 5.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四、委托办理 | |||||||||
(一) | 委托人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带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应的复印件; 2.委托书文字规范清晰可认; 3.委托内容明确,包含学生申诉事项委托; 4.委托人需手写签名; 5.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诉材料的,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纸质原件1份 7.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8.申请人自备【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手写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凡申诉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诉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签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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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学生身份、材料齐全完整,收件;否则,退回。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提交的证照证件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收件: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收件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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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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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以下决定: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1.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 2.申诉事项是否在申诉期内提出; 3.学校处理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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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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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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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
结果样本 |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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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展开】 |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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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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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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