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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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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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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 ) 3.申诉人符合学生身份; 4.根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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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4.2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 ) 3.申诉人符合学生身份; 4.根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六里桥:(010)8915006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1005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1005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1005001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30047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66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教委负责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申诉处理;区教委负责中等学校及以下在校学生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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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委托办理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手写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凡申诉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诉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签字。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学生申诉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书格式与样本格式一致,按办事指南所列格式递交; 2.文字规范,能辨认清楚; 4.学生申诉事项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有异议的; 5.申请人已完成校内申诉; 6.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本人签字并注明提交当日日期【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复印件与本人原件一致; 2.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且清晰可见; 3.申请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4.在校生提供学生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纸质原件1份 9.公安机关出具【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展开】
基本证据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清单中的内容与证据材料能一一对应; 2.纸质证据材料清晰,不易破碎,电子证据能在办公电脑上正常播放,画面清楚、语音清晰; 3.在材料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提交当日日期; 4.纸质复印件2份 5.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展开】
四、委托办理
(一)委托人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带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应的复印件; 2.委托书文字规范清晰可认; 3.委托内容明确,包含学生申诉事项委托; 4.委托人需手写签名; 5.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诉材料的,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纸质原件1份 7.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8.申请人自备【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一〔2018〕2号)第二十七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手写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凡申诉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诉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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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学生身份、材料齐全完整,收件;否则,退回。

    审查标准

    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提交的证照证件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收件: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收件要点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 。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3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以下决定: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
    1.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
    2.申诉事项是否在申诉期内提出;
    3.学校处理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结果名称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结果样本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展开】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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