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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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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当发生楼盘信息与实际存在差异的情况时,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 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9〕858 号:四、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已交纳未售出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手续。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交款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受让人房屋权属证书中的地址与资金管理系统中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变更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地址后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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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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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6001006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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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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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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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单位已填写申请表是否按照填表说明将必填项填写完整且清晰无涂改; 2.核对申请表填写信息项与业务办理材料是否相符; 3.核对申请表加盖的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章是否合规、清晰,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及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楼盘信息变更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网上打印的结果类单据,无需手工填报【展开】 |
二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对申请人提出修改的信息进行核实 2.核对已填写申请表是否按照填表说明将必填项填写完整且清晰无涂改 3.申请表填写信息项与业务办理材料需相符【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 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9〕858 号:四、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已交纳未售出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手续。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交款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展开】 | 具有效力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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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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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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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并办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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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房屋信息变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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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房屋信息变更)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房屋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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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房屋信息变更).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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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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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第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十条中“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第十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4.第二十六条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5.第三十条中“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6.第三十三条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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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6】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维修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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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晰表》(附件2)。【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购买二手房后,购房人如何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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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即过户)手续。 |
2、哪些主体可以办理楼盘信息变更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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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和个人均可办理楼盘信息的变更。 |
3、如何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楼盘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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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由登记楼盘信息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对发生变化或存在错误的楼盘信息(包括小区、楼幢、单元、房屋、业主等)进行变更登记。1.登录系统。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址http://www.bjzxwxzj.gov.cn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也可先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然后点击【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再链接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2.房屋信息变更登记。根据小区、自然幢、单元、房屋、业主五项在系统里录入需要变更的信息。第二步,开发企业到楼盘归属辖区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楼盘信息变更审核;审核无误的,由管理部进行变更确认。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楼盘归属辖区的管理部办理楼盘信息变更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变更信息证明材料等。注: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负责其所在辖区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类业务,不能跨区办理业务,其中,方庄管理部负责办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亦庄开发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中关村管理部不受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管理部地址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中【经办网点-管理部及银行业务网点】查询。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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