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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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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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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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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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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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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出口许可申请表样表仅为参考,实际提交需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在线填报。许可批复后,企业需将批复电子信息提交到商务部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待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许可证。两用物项许可证过期的,均需重新申报。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参见商务部官网办理: https://www.mofcom.gov.cn/zwdt/lywxhjsjcksp/index.html。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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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提交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需提交原件; 2.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展开】 |
(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展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委托书内所有信息需填写清晰、完整; 2.委托书中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3.委托书需由外资企业提出申请,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4.身份证需与提出申请材料的签字人信息一致; 5.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初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委托书内所有信息需填写清晰、完整; 2.委托书中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等; 3.委托书需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 | 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加盖企业印章【展开】 |
(四) | 合同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合同副本载明的信息需与提出申请的企业信息一致; 2.合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3.审核申请表和合同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出现比如溢短装条款导致合同金额和申报金额不一改的,由企业自己在原合同上备注说明,说明单价数量金额怎么计算出来的。【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加盖企业印章,合同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需备注说明【展开】 |
(五) | 拟出口产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数据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技术说明需详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英文正本需境外最终用户授权代表手签字(外方如有公章一并加盖);2.如最终用户为敏感国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进行公证认证(敏感国家清单由国家商务部实行动态管理,且属保密范围);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中文译本需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正本(英文正本需境外最终用户授权代表手签字,外方如有公章一并加盖)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展开】 |
(七) | 最终用户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最终用户情况说明需提交原件; 2.最终用户情况说明需详细说明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产品、公司网址、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3.最终用户情况说明需最终用户授权代表手签字(外方如有公章一并加盖); 4.最终用户情况说明中文译本需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5.建议同时报送最终用户的企业介绍宣传手册等资料辅以说明。【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展开】 | 含中文译本,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出口许可申请表样表仅为参考,实际提交需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在线填报。许可批复后,企业需将批复电子信息提交到商务部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待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许可证。两用物项许可证过期的,均需重新申报。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参见商务部官网办理: https://www.mofcom.gov.cn/zwdt/lywxhjsjcksp/index.html。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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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进入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要求,退回企业修改。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内容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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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通过的,转报商务部;审查不通过的,退回企业修改。 |
审查标准 首次办理者,需先取得商务部资格登记备案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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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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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 |
结果名称 | 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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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如跨年截止到次年3月底。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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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 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第六条:“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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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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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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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展开】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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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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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33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必须提供纸质资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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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线申请后,必须提交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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