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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公司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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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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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申请材料应填写准确、完整、清晰,签字和印章齐全。遗失登报须将报头、遗失声明剪下贴于A4纸上传。换证应当交回旧证。 2、公职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来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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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公司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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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应填写准确、完整、清晰,签字和印章齐全。遗失登报须将报头、遗失声明剪下贴于A4纸上传。换证应当交回旧证。 2、公职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来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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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200932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20093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200932200007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属企业:区级受理、市级终审;中央在京设立企业、市属企业:市级初审、市级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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