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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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四、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标准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1.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4.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6.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7.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8.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9.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设施健全,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11.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园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2.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3.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具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条件的专业园或园中园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街道(乡镇)应符合以下标准: 1.认真组织开展创建 “双百双规范” 单位活动,辖区内用人单位达标率达到65%以上。 2.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3.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4.辖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五、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标准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率先垂范,服务意识强,作风扎实。 (三)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坚持改革创新,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或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业绩突出。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公认,近五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六、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把握评选标准。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坚持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基层和企业(工业园区)倾斜。 (四)坚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的比例。(来源《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16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852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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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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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811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81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811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非主动办理,市区三方四家推荐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有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四、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标准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1.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4.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6.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7.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8.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9.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设施健全,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11.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园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2.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3.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具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条件的专业园或园中园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街道(乡镇)应符合以下标准: 1.认真组织开展创建 “双百双规范” 单位活动,辖区内用人单位达标率达到65%以上。 2.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3.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4.辖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五、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标准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率先垂范,服务意识强,作风扎实。 (三)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坚持改革创新,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或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业绩突出。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公认,近五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六、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把握评选标准。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坚持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基层和企业(工业园区)倾斜。 (四)坚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的比例。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原则上推荐所属二级单位)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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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首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建设成为和谐劳动关系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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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此表应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二份)。 1.表彰奖励名称:统一填写为“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 2.主办单位:统一填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3.受奖单位(集体)名称:指被推荐单位的全称。 4.人数:是指该单位包含的职工总人数。该单位为工业园区或街乡的,填写该区域包含的企业职工总人数。 5.主要事迹:指该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事迹。不超过800字,可另附页。 6.呈报单位意见:指区县(行业)三方或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等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并盖章。区县三方盖章可用区县人力社保局章代表。 注2:本表以下部分推荐单位不用填写。 7.主办单位意见:指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意见。 8.批准机关意见:指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意见。 9.备注: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征求意见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企业征求意见表》 被推荐单位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填写此表(一式二份)。 1.企业名称:指该企业全称。 2.企业类型:指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其它企业。 注3:以下九个部门(十个单位)意见,指九个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出具的对该企业在本周期内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并盖章。为提高效率,区县(行业)三方可以提供被推荐单位名册,统一向九个部门(十个单位)征求意见并盖章。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等推荐的企业不填报此表,统一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盖章。 3.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该单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按照纪检(监察)的权限填写。其他单位不填写。 4.审计部门意见: 5.工商部门意见: 6.税务部门(国税、地税)意见: 7.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9.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10.统战部门意见:该单位为私营企业的填写。 11.工商联部门意见:该单位为私营企业的填写。【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必填【展开】 |
三 |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名单汇总表》 此表填报一式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1.填报单位(盖章):填写推荐单位名称并盖章。区县三方盖章可由人力社保局章代表。 2.单位名称:指被推荐单位的全称。 注4:以下二项,被推荐单位为企业时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一):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其它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二):包括:NZ(内资),WZ(外资),SQ(私企),SC(市场),DBJG(代表机构)。 4.登记注册号码:指该单位法人执照的注册号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指该单位营业执照的号码。 5.注册地址:指该用人单位法人执照的注册地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指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被推荐单位为工业园区和街乡的填写所在地。 6.职工人数:指被推荐单位包含的职工总人数。被推荐单位为工业园区或街乡的,填写该区域包含的企业职工总人数。 7.备注: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 8.填报人签字:指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的人员签字。 9.联系电话:指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的人员的联系电话。 10.手机:指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的人员的手机号码。【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此表应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二份)。 1. 表彰奖励名称:统一填写为“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 2. 主办单位:统一填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3.姓名:推荐对象的姓名。 4.性别:推荐对象的性别。 5.民族:推荐对象的民族。 6.身份证号:推荐对象的身份证号码。 7.政治面貌:推荐对象的政治面貌。 8.文化程度:推荐对象的文化程度。 9.参加工作时间:推荐对象参加工作的年月。 10.职务:推荐对象担任的职务。 11.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对象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 12.主要事迹:指推荐对象在参与和组织创建活动方面的主要事迹,不超过500字,可另附页。 13.呈报单位意见:指区县三方(行业)三方或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等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并盖章。区县三方盖章可用人力社保局章代表。 注5:本表以下部分推荐单位不用填写。 14.主办单位意见:指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意见。 15.批准机关意见:指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意见。 16.备注: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展开】 |
五 |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此表。(一式二份) 1.姓名:推荐对象的姓名。 2.单位: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全称。 3.职务:推荐对象担任的职务。 4.干部管理部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部门对推荐对象参加评选的意见并盖章。 5.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对象参加评选的意见并盖章。 6.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计划生育部门对推荐对象参加评选的意见并盖章。【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展开】 |
六 |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展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首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建设成为和谐劳动关系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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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未发现问题进入审查程序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在组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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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6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未发现问题进入评选程序 |
审查标准 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100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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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2、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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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
结果名称 |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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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奖牌证书)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奖牌.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
结果名称 |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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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奖牌证书) |
结果样本 |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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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部发〔2006〕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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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劳发〔2015〕1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完善三级创建体系 自2013年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三年评选表彰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200个(含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和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100名。 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评选命名本区县(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单位,具体评选命名办法由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自行制定,并将评选命名办法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11月底前将评选命名决定和创建活动总结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各街道(乡镇)继续开展创建“双百双规范”单位活动,每年评选命名本街道(乡镇)“双百双规范”达标单位,具体评选命名办法由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名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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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三年评选表彰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200个(含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和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1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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