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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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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7/4/art_2386_26206.html)及其申报通知(以每年发布为准)的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相关材料。 第四条 新星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3.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 4.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占先”和集成电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型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精尖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 5.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 第五条 创新新星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有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支持其提升科学素养、前瞻性判断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进其尽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从事3年以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工程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取得一定创新成果,且成果有较好的转化前景或已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和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3.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第六条 创业新星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开展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推动北京的科技和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动力。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企业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或担任同级别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带头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创立3年以内,属“硬科技”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已获得2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3.对于具有海外留学或创业经历的国际化创业人才优先支持; 4.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5.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如本单位已有人才入选创业新星,则不再推荐。 第七条 鼓励入选人才开展交叉合作课题研究,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合作、不同领域的融合创新、创新和创业人才的合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交叉合作课题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不超过3人,其中,牵头人1人,合作人不超过2人; 2.牵头人、合作人须为历年新星计划入选人员; 3.牵头人、合作人须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等; 4.牵头人、合作人无在研的交叉合作课题; 5.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基本条件,且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和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二、材料要求 1.依托单位和候选人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准则,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有报送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2.系统填报的奖励、荣誉、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等材料,需对原件进行扫描,并上传至系统。 3.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27957;(010)555777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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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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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111004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1004005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mis.kw.beijing.gov.cn/r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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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推荐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依托单位在系统内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排序,导出《汇总表》打印,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系统。要求推荐表中候选人姓名与系统提交人员姓名一致,且有排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展开】 |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7/4/art_2386_26206.html)及《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该材料提交依据见本年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下发的申报通知。【展开】 |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先进行网上填报【展开】 |
|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推荐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依托单位和候选人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准则,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有报送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2.系统填报的奖励、荣誉、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等材料,需对原件进行扫描,并上传至系统。 3.审核通过后,推荐表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填写日期后进行扫描,主附件合并上传至系统。 4.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展开】 |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7/4/art_2386_26206.html)及《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该材料提交依据见本年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下发的申报通知。【展开】 |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先进行网上填报【展开】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系统状态为“单位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1.按照《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7/4/art_2386_26206.html)及年度申报通知条件要求,审核相关内容。2.依托单位和候选人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准则,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有报送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3.系统填报的奖励、荣誉、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等材料,需对原件进行扫描,并上传至系统。 4.依托单位内部对被推荐人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排序。【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39个工作日 | 专家 | 1、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系统状态为“不予通过;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内给予退回,并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3、扫描件审核通过的,系统状态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 (申报成功)”。 |
审查标准 1.按照《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7/4/art_2386_26206.html)及年度申报通知条件要求,审核相关内容。2.系统填报的奖励、荣誉、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等材料,需对原件进行扫描,并上传至系统。 3.审核公示结果报告和推荐汇总表。 4.系统状态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的,系统内下载打印正式版《推荐表》(带有“xxxx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水印),主附件合并上传至系统,要求扫描件签字、盖章、日期齐全。【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公示结果无异议,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
审查标准 上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会审定,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1、关于公示xxxx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
| 送达方式 | |||
|---|---|---|---|
公告送达 | |||
无
| 关于公示xxxx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 |
| 结果名称 | 关于公示xxxx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关于公示xxxx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pdf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展开】 |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24〕31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协调、评估、监管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等。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委负责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基金委议事规则、专家咨询组运行机制、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与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基金委下设常设机构为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委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才工作部门、市财政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基金办主任为基金委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与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加强对职业早期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探索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长期稳定支持机制。第八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基金办应当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并维护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中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适度提高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以及青年专家的比例。在评审工作中,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保障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九条 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科技智库、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论证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咨询作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鼓励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要求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四)未被限制或者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为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四)跟踪服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五)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支持科技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六)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完成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应当实行分类评价制度,探索实施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非共识项目筛选等项目组织方式,相关申请与评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二)不存在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者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被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技项目的情形。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五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与企业之间,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合作机制,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申请人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材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实施容缺受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项目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第十八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项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第十九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初评。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或者会议初评意见,按照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第二十条 对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工作程序合规性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第二十二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个人和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基金办提出异议。基金办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建议提交基金委审定,并依法依规进行反馈。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宜公开的评审结果等信息,不予公示。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项目申请人提供。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并向基金委提出处理建议。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基金委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第二十五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助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基金办核准。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基金办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及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及其依托单位不得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办提交项目年度管理报告。基金办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年度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由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由基金办依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结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作出项目继续实施或者终止的决定。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基金办。基金办应当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在已经完成项目研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验收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汇交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第三十二条 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第三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验收专家组认定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前景或者取得重大创新突破,有必要继续资助深入研究的,应当优先予以资助或者由基金办推荐其申请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三十四条 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基金办可对相关项目作出终止的决定。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三十五条 发表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注明得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三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促进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等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推动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基金办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绩效管理的要求,配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开展评估及绩效评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第三十八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基金委委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可以采取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暂停其组织申请项目等管理措施:(一)未按要求对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二)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四)未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管理服务的;(五)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六)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七)组织、参与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弄虚作假的;(八)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九)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十)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十一)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相关职责的。依托单位积极整改、消除影响的,基金办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取消相关管理措施,减少对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影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可以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申请、参与申请项目等管理措施:(一)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的;(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三)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其申请项目获得基金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并可以采取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暂停其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项目等管理措施:(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二)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材料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七)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八)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管理和科技伦理行为的。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参与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基金办应当暂停或者停止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者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第四十四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基金办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有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0〕45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5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重点任务 (四)加强全球合作,构筑开放创新高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引智引技和引资并举,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
|---|---|
| 依据名称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第二款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5.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 依据名称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第八条第一项: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外〔2011〕37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 (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基〔2008〕539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八条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一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资〔2017〕15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16】32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43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需求,强化组织。加强有组织科研,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探索实施重点项目群,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二)统筹资源,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市区、跨央地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增强首都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统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分散安排;建立公开竞争类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评估机制,提高项目(课题)征集的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四)减负松绑,优化服务。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减少各类基础信息反复填报,提升科研人员的便利性和获得感。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主管工程师培训、考核等工作;确定项目(课题)主管工程师,对承担单位开展跟踪服务。 (五)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七)受理、处理项目(课题)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 (八)负责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九)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 (十)推进项目(课题)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项目凝练和申报指南编制。 (二)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课题)的法人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课题)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 (四)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五)项目(课题)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六)规范使用项目(课题)科技经费。 (七)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综合绩效评价。 (六)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或专业机构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课题)“二合一”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组织与申报 第九条 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课题)体量。根据具体项目(课题)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编制应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同时,应明确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拟立项项目(课题)数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内容。 经审核评估后,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申报指南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二)在项目(课题)申报时,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有充足时间保证项目(课题)顺利实施,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负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实施方案形式审查、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实施方案,专业机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课题),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应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开展“二合一”论证,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不得将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 第十五条 论证所需专家按照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应及时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承担单位等各方职责,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课题)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 3.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课题)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项目(课题)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项目(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课题),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课题)原则上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近三年来科技信用均良好的,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承担单位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价结论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 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事项的。 4.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信息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本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仲裁,依据仲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三)综合绩效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覆盖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课题)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的,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课题)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主管工程师应在开展项目(课题)相关管理服务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履职尽责,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飞行检查”、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项目(课题)落地见效。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课题)管理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 (四)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课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科技报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同时废止。2023年3月3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25〕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升其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助力其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条 新星计划支持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开展一次推荐选拔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承担科研项目中“项目来源”指的是什么?“排名”指的是什么? |
|---|
| “项目来源”是指项目下达单位,需填写项目下达单位名称。“排名”是指推荐人在项目人员信息表中的排序。 |
| 2、某申请人属于外聘人员,没有社保关系在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吗? |
|---|
| 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
| 3、请问申报人由个人申请注册账号,还是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给申报人建立账号? |
|---|
| 申请注册账号不面向自然人,只面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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