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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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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来源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要求:(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0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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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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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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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其他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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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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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相应样式要求; 2、在有效期内; 3、证件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展开】 | 本人护照【展开】 |
二 | 来华收养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通知书上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 2.是否为原件,须存档。【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展开】 | 【展开】 |
三 | 收养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查验收养时间及人员相关信息【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展开】 | 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签署,其中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送养的,送养协议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展开】 |
四 | 两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背景因为单一底色,照片尺寸: 2寸,格式为:3.5厘米×5.3厘米,分辨率设成300像素/英寸,达到的像素是:413×626。【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展开】 | 彩色照片,背景应当为单一底色,请自带。【展开】 |
五、送养人类型 | |||||||||
(一)、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 |||||||||
1 |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展开】 | 【展开】 |
2 | 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信息是否完善、信息是否全面。【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簿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展开】 | 【展开】 |
查找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情况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信息是否完善、信息是否全面。【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展开】 | 【展开】 | |
或宣告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信息是否完善、信息是否全面。【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
3 |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与被收养人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4 | 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材料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的人员信息是否与被收养人信息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簿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展开】 | 【展开】 |
(二)、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 |||||||||
1 | 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及户口本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及户口本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展开】 | 【展开】 | |
2 | 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与被收养人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3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是否完善、清晰。【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展开】 | 无需服务对象提供,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展开】 |
4 | 生父母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展开】 | 【展开】 |
(三)、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 |||||||||
1 | 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及户口本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及户口本是否与持证人信息一致; 3.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
2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
3 | 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死亡证明为原件; 2、死亡证明是否由医院或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3、是否加盖权属登记部门的公章。【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或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上的人员信息是否与孤儿父母信息相一致。 2.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材料(无需服务对象提供,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4 | 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与被收养人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六 | 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声明到收养登记机关后填写完整; 2.是否由被收养人亲笔填写与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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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来源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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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登记;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登记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来源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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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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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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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结果样本(跨国收养).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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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簿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照片。【展开】 |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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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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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有没有电话可以咨询外国人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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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拨打(010)891500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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