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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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三)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010)8915092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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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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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8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95;(010)89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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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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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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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 船舶登记 (预留船舶名称)(法人/自然人申请填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 夏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填写格式规范,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或委托他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委托书为统一固定格式;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2.委托人是否为申请人,且签字或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正反面复印并贴于委托书指定位置; 4.办理时间是否在委托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
三 | 同意使用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四 | 原船舶所有人同意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表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三)所申请船名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系统辅助,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内网协同管理平台船舶登记系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五 | 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船名的船名变更原因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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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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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的,制发船舶名称核定文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表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三)所申请预留船名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系统辅助,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内网协同管理平台船舶登记系统)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十条,《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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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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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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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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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发布,2014年第653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 对船名有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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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二、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三、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
2、如何申请新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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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
3、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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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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