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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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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附件5)。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附件6),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调整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其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图纸应为A3及以上规格纸张,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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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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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46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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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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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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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许可证编号”、“GMP证书编号”应与证照信息一致。 4.法定代表人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5.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非首次申请提供 | |||||||||
(一) | 上一年度(半年)情况说明(生产、采购、销售、库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情况说明内容真实、规范、完整。 2、内容须包括生产、采购、销售、库存情况。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三、首次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首次需要或上一年度未提出需要麻醉药品原料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用于生产其他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供 | |||||||||
(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面完整、清晰。 2、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面完整、清晰。 2、需完整体现企业全部情况。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位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面完整、清晰。 2、需完整体现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位置。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
(三)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所生产的其他药品的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面完整、清晰。 2、能够全面体现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所生产的其他药品的工艺布局。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面完整、清晰。 2、需完整体现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布局情况,注明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
(四)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目录真实、完整、清晰。 2、需全面体现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3、需加盖企业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 四、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2. 应当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展开】 | 包含: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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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市药监局进驻人员;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需补证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其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图纸应为A3及以上规格纸张,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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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64个工作日 | 市药监局进驻人员 | 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转市药监局首席代表 |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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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市药监局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按时上报计划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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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初审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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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初审意见 | |
结果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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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初审意见) |
结果样本 | 初审意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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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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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附件5)。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附件6),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调整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每年何时申报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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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进行申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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