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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7
11110000756701202G
北京市商务局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02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
0
b1e158d5-69f9-4c33-bf6f-033d804f681c
0306c398-4059-4a2f-b85d-02267ecf7f5e
2
07
市商务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 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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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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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商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 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0719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委托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49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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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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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在京注册资本、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标清外资占比)、申请企业简介、在京注册时间及申请事项等【展开】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展开】《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展开】
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境外母公司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翻译件) 2、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文件(需注明母公司上一年度资产总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翻译件) 注:以上材料只需出具任意一份即可。【展开】《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翻译件【展开】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展开】《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提供【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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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商务局审核人员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证照;审查不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事项退回受理。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商务局审核人员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结果名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三年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2025〕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总部企业类型和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商函字〔2025〕58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展开】

是否收费:

1、办理总部认定事项是否收费?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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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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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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