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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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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2.如企业同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变更,应先办理完成相关变更后再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具体受理条件为: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2.申请事项属于市药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药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5.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市药监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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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17202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27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与《营业执照》内容相同;“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规定的分类编码和名称填写;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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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与《营业执照》内容相同;“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规定的分类编码和名称填写;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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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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