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05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10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民办教育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批改为备案事项。 |
行使内容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由市级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事项名称须清楚明确; 2.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依法提供【展开】 | 【展开】 |
二 | 学校关于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依法提供【展开】 | 【展开】 |
三 | 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决议中签字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签字人员须占备案人员2/3(含)及以上。【展开】 | 依法提供【展开】 |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人员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展开】 |
四 | 变更后相关事项的安置处理及调整工作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依法提供【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需加盖学校及相关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 |
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教成[1994]13号规定:(一)其名称可以为:“ⅩⅩ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二)其名称应确切表示所在行政区域。即冠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所在地、市的名称。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变更批准文件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变更批准文件 | |
结果名称 | 变更批准文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批复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可以叫大学吗? |
---|
根据《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教成[1994]13号规定:(一)其名称可以为:“ⅩⅩ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