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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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已开具调档函的委托存档单位职工或个人 2.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3.材料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4.档案密封并盖章、档案关键材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2: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三层南厅2、3、4、7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7009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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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30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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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dajs/index.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2、3、4、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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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yyfw/index.html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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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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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般情况下 | |||||||||
(一) | 人事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档案无破损、密封并盖章 2.档案材料原件、纸质【展开】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展开】 | 【展开】 |
(二) | 存档人员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存档人员登记表填写完整、本人签字、纸质(A4纸打印)或电子【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理由:需在档案中留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存档机构存放的起止日期,以便查询档案的存放历史和转递经历。【展开】 | 【展开】 |
(三)、单位委托存档的,还需 | |||||||||
1 | 单位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单位介绍信填写完整、本人签字、须盖委托存档单位预留的备案章、纸质(A4纸打印)或电子【展开】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明确依据单位出具的材料提供档案服务)【展开】 | 【展开】 |
(四)、委托办理的,还需 | |||||||||
1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委托书内容完整清晰,委托人手写签名、纸质(A4纸打印)或电子 2.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有效证件,若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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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已开具调档函的委托存档单位职工或个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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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已开具调档函的委托存档单位职工或个人2.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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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档案关键材料齐全,或缺少非关键性材料的告知承诺后可办理档案接收;2.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及退档 |
审查标准 1.档案材料封章齐全、内容真实2.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与档案记载相符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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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档案接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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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档案接收 | |
结果名称 | 档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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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证明信) |
结果样本 | 档案接收办理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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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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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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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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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规范档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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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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